2)第一百二十九章:老十三胤祥代管文华殿_成了八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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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同时也是清末各种新法中制定时间最长、争议最大的一部法律。

  自光绪三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和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订法律的大臣、法部右侍郎沈家本分别上奏大清刑律草案总则和分则以后,对刑律草案的各种反馈意见便纷至沓来。

  其中以朝廷各部院、地方各督抚的签注意见最为重要。

  正是在朝廷和地方大员签注的影响下,清廷下令修订法律馆会同法部对刑律草案进行修改并于宣统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出台《修正刑律草案》。

  《修正刑律草案》与最初上奏的草案相比,总体布局由原来的总则、分则两部分便成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虽然总则17章、分则36章没有变,但条文却由387条增加到409条,在篇章名称、条文内容上也多有变化,在总则、分则之后增加的“附则”五条更是原来草案所完全没有的内容。

  《修正刑律草案》由宪政编查馆核查定稿后交由资政院审议,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大清刑律》颁布。

  应该说,晚清十年的法律改革,其涉及范围之广、力度之大,在华夏法律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就立法内容而言,一个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诉讼法、法院编制法在内的全新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

  就立法过程而言,其它法律的制定相对都比较顺利,唯独刑法典的制定一波三折,光绪三十三年的刑法典草案,不仅引起了广泛的争议,而且引发了绵延数年之久的“礼法之争”。

  这的确是一个值得仔细“咀嚼”的历史现象,但有一点,认为反对刑律草案就是顽固、保守的说法恐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同步进行的其它法律的制定,也基本是移植和照搬西方的法律,就没有引起这么大的风波。

  而且张之洞就说过,凡是传统法律所无或者基础薄弱的法律,如商法、民法、交涉律,不妨尽用洋律。

  即使就刑法而言,决定对《大清律例》修订本身就是引进西方法律的过程,这一点一般意见是清楚的,“于名教纲常礼义廉耻之重,仍以中律为主。

  其余中律所未完备者,参用洋律。

  为交涉事件等项,罪名不妨纯用洋律,庶风土人情各得相宜矣”。

  这表明,以张之洞为代表的礼教派并不顽固,他们懂得取西方之长补华夏之短的道理。

  但对传统法律中极为成熟和发达的刑法典,他们则当仁不让,对基本是移植和照搬西方法律的刑律草案进行了激烈的批评。

  这一方面展示了他们对华夏传统刑法文化的自信,希望藉此能有和西方法律文化平等对话的机会。

  另一方面他们也担心,如果连这“最拿手”的东西都没有和西方平等对话的资格和机会,那华夏传统法律文化还有何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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